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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违规处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3-11-13

一、一般违规处理

(一)不遵守借阅规则,有意扰乱借阅秩序,经批评教育无效者,劝其离馆,根据情节,取消其一定时段借阅资格,同时通报其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处理;

(二)在馆内随地吐痰、乱丢杂物、吸烟、吃零食者,批评教育并责成其清扫;

(三)冒用他人校园卡,一经发现立即扣留,并追查校园卡来历,视情况给予取消其借阅资格一至三个月的处理。使用他人遗失的校园卡借书以窃书论;

(四)损坏图书馆设施,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,有意破坏者送校安全保卫处处理,并取消借阅资格。破坏防盗装置和纸质图书、纸质期刊磁条者按窃书处理。

(五)对占座、随意堆放物品者进行批评教育,对多次违犯者,视其情节,通报其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处理。

二、图书污损赔偿

(一)污损书刊条形码、书标每条罚款2元;

(二)污损图书、报纸、期刊,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:

1.涂污所借书刊(包括划线、圈点、批注以及墨、油、水渍和烘烤等)情节轻微,不影响书刊正常使用,按每页0.5元赔偿;

2.污染较重或已有损坏,但内容(含封面、目次)尚完整,根据修复的难易程度分别按书刊原售价的20-40%赔偿;

3.损毁严重,已无法修复,或内容被涂污,影响正常使用者,按遗失处理(被污损的书刊归赔偿者所有);

4.如有意撕页、挖剪者,除赔偿原书刊外,按原书刊价的10倍罚款,原书刊归本馆所有。如买不到原书刊,则按原书刊价的20倍罚款。

四、图书遗失赔偿

(一)丢失图书赔偿标准

赔偿原书:所有图书全部按原书赔偿(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),并须缴纳图书加工费5元/册;

赔款:适用于无法赔偿原书的情况,并须缴纳5元图书加工费/册,多卷册图书原价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。

1.中国大陆出版图书

2000年(含)后出版的:按原价×2倍;

1980年至1999年出版的:按原价×5倍;

1950年至1979年出版的:按原价×2倍×(当前年-出版年);

1949年(含)前出版的:视为文物,以不低于原价×2倍×(当前年-出版年)的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。

2.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出版图书

1980年(含)后出版的:按原价×2倍;

1901年至1979年出版的:按原价×2倍×(当前年-出版年);

1900年(含)前出版的:视为文物,以不低于原价×2倍×(当前年-出版年)的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。

(二)赔款一月之内,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,所赔款项可凭赔款时所开单据退还读者本人,但从赔款之日起计算逾期时间,追缴逾期欠费;赔偿原书后,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,该书在经图书馆注销后归读者所有。

(三)赔偿时如已超过借阅时限,过期费照收。

五、窃书、破坏书刊处罚

(一)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偷窃书刊行为:

1.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将书刊带出借阅台外,经提醒仍不听者;

2.私自将未办理外借手续的书刊藏匿于身上者;

3.盗用他人校园卡或用他人遗失的校园卡借书刊者;

4.“掉包”还书以次充好、撕割章页导致书刊内容残缺者;

5.破坏防盗检测装置和纸质图书、纸质期刊磁条者。

(二)处罚办法

1.严肃批评教育,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报告所在二级学院,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经学校有关部门确认通报全校,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;

2.取消借阅资格;

3.处以书刊价20倍以上(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)的罚款。

六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文献赔偿规定

(一)损坏硬件设备,照原价赔偿,另加相应的安装费;有意损坏硬件者,按原价3—5倍罚款;

(二)损坏磁盘、光盘,要求买原磁盘、光盘(正版)赔还,另交相应的加工费。若买不到原版磁盘、光盘,照下述3.4.5条规定赔偿。有意偷窃者,除追回原件外,照原件购买价5—10倍罚款;

(三)损坏检索磁盘、光盘一片,按全套磁盘、光盘原价赔偿;

(四)损坏单片磁盘、光盘,照原价3倍赔偿;

(五)损坏多卷磁盘、光盘,照全套原价2倍赔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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