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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书刊赔偿及罚款条例

发布时间:2023-11-13

  1.如有遗失应购原书赠还,无法购到的书,一般照原价1-n倍赠偿,遗失期刊,多卷书需赔全年、全套,其余所存各本仍留图书馆使用,特殊情况酌情处理。
  2.暂借、预约新书逾期归还,每册第一天罚款0.1元,后加倍累计。
  3.非预约书,借期超过两周,如遇他人需要,经催还后,二天后不仍还者按第二条办理。
  4.凡离所二个月以上者,应主动将书刊还清。如不归还,在此期间,有人需要借阅,无法催还时,亦按第二条办理。
  5.验证期间,凡借有书者,逾期验证按第二条办理。
  6.凡对书刊卷折、划线、涂改、注释、描给、污损、撒毁等,如书刊仍可使用,视情况按原书价50-100%处以罚款;如已不能使用,按本条例第二条赔偿。
  7.如违反阅览规则,不听劝阻者,将视具体情况给以罚款处理和酌情停止入馆期限。
  8.凡临时工作人员离所时不还清书刊,由本所担保人员负责催还,如无法催还。将由担保人员按本条例第一条赔偿。
  9.对于故意损坏书刊和偷窃书刊者,将处于罚款500元,并上报所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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